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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和设施通常被认为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硬件

厂房和设施通常被认为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硬件,是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冷光源等医械的基本要素。

厂房与设施是否充分、其设计布局是否合理、维护保养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除了要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须像是南京利昂医疗一样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实用、经济、环保、节能的要求。此外,在满足上述要求并与企业的生产利益相适应外,企业还应积极采用当代先进技术,并兼顾考虑未来的发展。

厂房和设施可以认定为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中提到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等内容,是产品实现的重要条件。在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中,以下问题比较常见,需引起企业重视。

1.厂区布局不合理,行政区、辅助区对生产区造成影响。

2.生产工序布局不合理,工艺过程往复。

3.生产、仓储空间或面积偏紧张。

4.功能性房间不全,如缺少解析间、留样间、准备间等。

5.仓储区域空间不足,物料未分区分类存放,账卡物、名称、进出数量、批号等信息不能识别。

6.对有温湿度等特殊存储要求的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环境,无监控措施或不能提供监控记录。

7.检验场所、设施不能满足产品的检验要求。

2019年印度医博会

展会名称:2019印度医疗保健行业博览会

时间:2月21日至2月23日

为期三日的印度医博会结束了,展会上的热闹场景还深深印在我们的脑海中……

俗话说无论是什么行业,拥有一张视觉上引人注目的名片是成功的关键之一。

利昂医疗、苏富通科技做到了——

精心布置的展台,来了解的客户络绎不绝,内窥镜摄像机气腹机……好的设备层出不穷,强大的品牌实力和过硬的企业实力吸引了众多客户慕名前来,利昂医疗、苏富通科技的设备让现场的人员流露出感兴趣的目光,上手触碰更是称赞不绝。

利昂医疗、苏富通科技在印度医博会上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

精彩的时光匆匆过去,利昂医疗、苏富通科技前进的脚步不停歇,在3月7日,成都展会再次等着大家的到来!

医用DR逐渐会取代传统设备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民办等将以高薪、住房、国外进修机会等吸引骨干人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土化趋向明显,国外医生、护士谋求中国就业机会。中国传统医药将吸引大批留学生来华学习,传统医药机构将试图走出去,在境外开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业准入门槛将提高,现在在岗的不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也将面临下岗。

对医疗系统的重重问题,医疗卫生行业正在努力。医疗市场将率先从服务理念入手,抢占医疗卫生市场;同时,符合要求而进入中国市场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具有及强的竞争力,公有制医疗机构将面临着内外夹击、不得不变的竞争局面。

利昂医疗表示要从自己做起,改变目前沟通的不良局面,而不再单纯指责。

由于竞争,一些技术力量、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跟不上要求的,会被无情地淘汰,就像是大家在讨论的医用DR逐渐会取代传统设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域卫生规划,将从原来的政府导向、学术导向,更多地向市场和民众需求导向倾斜。

平板DR在综合多个方面均有显著成就

DR行业进口品牌价格昂贵,民营、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无能力承担。国产品牌参差不齐,近些年无底线低价手段,产品创新能力过低,产品质量保障欠缺。DR行业在此状况下,升级转型势在必行。部分例如南京利昂医疗等中国企业早就切入到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平板DR在国家方针的推进下,以“技术创新、人才资本提升、释放或淘汰过剩产能、提升供给”为导向快速转型升级。 在其他行业发展每况愈下的当下,DR行业却在国家有力政策的导向下,被推向了快速发展的“风口”之上,DR的销售台数保持着稳中有增。

面对格局突变,DR行业在未来三年内,将会在国内国际上发生巨大的变化。无实力血拼者将会直接出局,而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能成功脱颖而出的企业必将具备以下特征:

近些年来,DR行业常规的局限无法满足精益诊断,技术的发展亟待突破。

平板DR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在综合多个方面均有显著成就。

医疗保障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平板DR的销量逐步攀升;发展中国家在新的技术变革中,引进平板DR。

医疗器械的服务模式都在加速创新变革

随着医疗器械市场容量的扩张,市场需求及资本方面的利好,医疗器械领域还获得了系列政策的强大支撑力。

在创新方面,将高性能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创新注入了巨大能量。

规范性政策的落地稳定了市场秩序,创新性政策的出台鼓励着国产设备的创新与突破。

我国医疗器械产业遇到过无数的困难与挑战,当前的成绩得来不易。

为了把售后服务做好,利昂做了大量工作,在国产医用dr医用监视器方面均有建树。

过去,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较低水平,资金一直是横亘在医疗器械面前的拦路虎。如今,我国经济水平、科学技术等各方面实力均有了较大的进步,资金紧缺这一短板也逐渐被弥补。相对的,创新力将成为医疗器械下一阶段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在资本、政策等多因素共同作用下,新一代智能技术正在推动着医疗器械走向智能化、精益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产业链,还是服务模式都在加速创新变革。新型的医疗模式逐渐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医疗器械需要一个相对长久的积累过程

医疗器械需要一个相对长久的积累过程,而且产品终是要用在人体上,一定要可靠、稳定。医疗器械的研发环节不仅包括从前期的技术研发到产品实现,再到临床试验和上市前的审评,还包括上市后使用过程中的临床评价,此后还要再反馈到研发环节继而打磨产品。

我国有7.7万余条各种医疗器械注册证、3.7万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涵盖的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在整个医疗领域之中显得尤其突出。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目前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基础。

无论从研究水平、人才集聚,还是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企业的关注和成果转化,以及社会资本的介入,中国医疗器械正迎来一个更好的发展时期有这样大的发展,才可能有大的收获。

据南京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的了解,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医疗器械的二大市场,医用DR设备、气腹机等都得到了一致的赞誉,且每年以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在扩增。同时,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度也是大的。


当前医疗器械法规背景下,现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当前医疗器械法规背景下,利昂医疗发现现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其一,医疗器械法规缺乏协调统一,体系上下不衔接。

医疗器械治理涉及产业和产品质量两大方面,前者要求医疗器械企业、产品种类和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后者要求医疗器械质量风险可控,并能够满足人们对高品质医疗器械产品的需求。在我国医疗器械治理法规体系中,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成为医疗器械行业的“母法”,许多基本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都是由《条例》确定的。在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中,注册和生产是影响医疗器械治理的两大环节。《条例》分别设置了注册许可和生产许可对两大环节实施行政审批,并确立了“先产品注册,后生产许可”的模式。该模式主要有四点内涵:一是自然人、组织、法人等所有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许可;二是获得注册证许可的主体,可以自愿选择自己建厂生产或直接委托生产;三是自愿生产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生产许可建厂生产;四是不愿自我生产的,可以直接委托生产并不受有无生产许可的影响,因为客观上只有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生产许可)才需要委托他方生产。

诚然,《条例》作为上位法确立的立法内涵还需要部门规章等下位法承接落实。但是,与《条例》配套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并没有与《条例》做到衔接,导致医用DR等医疗器械治理体系缺乏协调统一。

其二,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捆绑,扭曲市场资源配置。

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管理的捆绑模式,将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与日后的生产活动进行了捆绑。它既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主要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又要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的双方均获得注册许可与生产许可。此种情形下,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被严重限制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这一小范围内,其他科研人员与机构、研发非创新医疗器械的其他企业均不能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背离了《条例》的立法初衷。只有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注册证以及生产许可证时才能进行委托生产,这从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医疗器械生产的内涵,而且不利于社会资源的自由流通。这种僵硬的限制没有照顾到行业分工的现实需要,实际上背离了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协同要求。

在捆绑模式制约下,除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可以由一般企业申报外,其他产品均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大量掌握先进技术的科研人员和研发机构被拒之门外,不利于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仅需要拿到注册证,而且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立厂房进行生产,成本巨大,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外,在产能不足的情形下,委托方将产品委托给同样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具有相似生产条件的受托方生产,由于双方互为市场的竞争方,委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资料转移等方面有较大的顾虑和担忧,并不利于委托生产的开展。可见,现行规定不但束缚了科研人员与机构、企业的创新热情,而且不利于在工业化大生产背景下提升医疗器械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初的行业环境下制定的法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亟须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推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势在必行。

进口医疗器械的相关疑问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给大家解答一下进口医疗器械的相关疑问:

问:一份由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或国内总代理商)给其下游客户出具的英文证明文件《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 and Sterilization》,是否可作为合法的医疗器械合格证明?

答:由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给其下游客户出具的英文证明文件《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证明。

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出具的主体不对。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是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具的,而该《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的出具主体为注册代理人。其二,出具的时间不对。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出具的时间为医疗器械生产出来之后,出厂之前。而该《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应该是在医疗器械到达我国海关后出具的,时间已在医疗器械出厂之后。其三,出具的依据不对。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是医疗器械生产者依据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具的检验报告;而该《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经过检验后出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综上可以确认,由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或国内总代理商)给其下游客户出具的英文证明文件《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不是合法的合格证明。

问:医疗器械出厂前是否须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上的所有项目进行全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只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

由于内窥镜摄像机等医疗器械检验项目多,对检验设备要求高,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下,对出厂的每一批医疗器械进行全检并不现实。因此,在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时,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上都会明确企业在医疗器械出厂前应当检验的项目。如大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医疗器械出厂前只需做部分检验,而规定出厂须全项目检验的医疗器械非常少。

虽然产品技术要求里规定出厂检验只需做部分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不用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项目检验,企业按规定须在一定周期内对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项目检验。

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全项目检验两种。其中,出厂检验是生产企业按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对医疗器械出厂必检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全项目检验则是生产企业对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进行检验,一般每年只需做几次全项目检验,其目的主要是生产企业用来验证产品质量水平或生产过程;尤其是出现不合格报告或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开展全项目检验,以验证该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

问: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是否有权要求进口商或供应商提供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厂家的《批生产记录》《出库单》《销售记录》等信息资料?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所以,只要是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的资料,监督管理部门都有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尤其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相关问题的,需要调取《批生产记录》《出库单》《销售记录》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地方监管部门是有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的。

另外,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购进医疗器械时,需要境外生产厂家的《批生产记录》《出库单》《销售记录》等信息资料来核实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时,也是有相应权力的。

医疗器械的实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章主要是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组织机构设立以及质量体系有关人员职责、资质、能力、意识与培训的要求。利昂DR厂家的总工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实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1.管理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晰,存在质量管理职能重叠或缺失现象。

2.管理者代表虚设。有些企业管理者代表除学历资质以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能行使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职责,并不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但仍被任命为管理者代表;有的企业管理者代表更换频繁,不能保证质量体系管理的稳定性;有的企业名义上任命了符合资质要求的管理者代表,但实际上被赋予的质量管理权限有限,不能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管理等。

3.管理者代表承担职责太多,企业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包揽了管理体系文件起草、批准、分发、实施等大部分具体工作,内审、外审、管理评审都是管理者代表在“唱独脚戏”,大大降低了其他部门的参与度,质量管理体系变成“纸上空谈”。

4.技术、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管理能力不足。有些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法规、标准不够熟悉,有的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一定的背景,有的缺少质量管理的经验,共同特征是不能对企业设计开发、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能力不足。

6.检验员数量和能力与所承担检验任务不匹配。

7.未按规定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人员健康进行管理。有的企业不能保证必要的体检频率或体检项目较少;有的企业通过体检发现员工某些指标超常时,未对其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评价,仍让其从事直接接触人体循环系统的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组装工序。

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了解到,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运行。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企业应当建立适当的组织结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人员是企业产品实现和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影响产品质量的活跃、难控制的因素。因此,人员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至关重要。企业既要配备足够数量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还要不断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强化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这才能保证气腹机等医疗器械的创新的前提。

由于小型医疗器械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少公司为避免取得内审员资质的人员频繁流动,常任命虽然不具备管理者代表应具备的资质与能力、但不易流动的人员(比如亲戚、朋友)担任管理者代表,实际工作却由部门负责人如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承担。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和处理。”本条虽然强调的是工作经验与能力,未直接要求学历和背景,但是人员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并非凭空得来,往往需要既往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工作经历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