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要推动使用国产医疗设备、突破一批关键医疗设备和核心部件等。

支持国产DR等医疗设备走出去、扶持一批国产龙头、提升国货的产业化能力和质量水平、建立一批国产医疗设备应用示范基地等。

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推动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推动供给侧改革制造业升级,促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带来了有利时机。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扩宽支持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的领域,健全完善创新、生产、配置、临床应用等各环节的政策支撑体系,强化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的结合,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国产医疗设备市场竞争力,推动国产设备“走出去”步伐。

要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协同配合,出台有力措施,引导和支持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国产医疗设备产业创新发展。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努力开拓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新局面;二是要聚焦,突破瓶颈,将应用带动与技术驱动结合,组织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攻关,切实提高国产医疗创新设备如内窥镜摄像机的技术水平,保证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切实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

主要扩宽支持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的领域,在各个政策环节完善扶持政策,并进一步推动国产医疗设备产业创新发展、提高技术水平等。

自力更生补短板,多生产出气腹机等创新设备

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起步较晚,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但行业整体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近10年时间,增速达到百分之23,远高于全球百分之7至百分之8的增速。

我国很多市场绝大多数被国外公司占据,高层次医疗装备主要依赖进口,成为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国内高层次医疗设备领域而言,核磁、CT、心脏起搏器、支架、大型生化分析仪等高附加值大型设备几乎被国外大公司垄断。

中国医疗器械产业要实现弯道超车,既要走民族产业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之路,也要开拓视野、引入外力,借合作达共赢。

要自力更生补短板。突破封闭思维,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展开校企合作、院企合作。前者发挥资金、硬件和市场运作优势,后者发挥人才和科研优势,协同合作,让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或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或外包科研任务,或促成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

要体现合作共赢促提升。“走出去”,通过资本运作进行海外并购,将行业技术纳入麾下,但压力在于并购后的整合、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全球业务布局,加速推进其国际化进程。“引进来”,引进全球技术团队进行技术本土研发转化。如果企业能吸引这些技术人才加盟,集中力量攻克技术难题,会带动国内整体研发水平的快速上升。

基于现阶段国产品牌与国际品牌在技术上的巨大差距及产品更新迭代的频率,建议医疗器械产业不妨借鉴家电行业曾经走过的“合作生产-自主开发-品牌超越”之路。

像是南京利昂以国内企业的渠道优势、市场优势和政策优势换取国外企业的技术优势,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生产出气腹机医用冷光源等好的耐用设备。而国际合作生产模式也是国家相关部门认可鼓励的。作为地方政府,要乐意为产业的提振配套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打造专公共服务平台,使企业集中优势资源于产品的研制生产,促产业快速提升,使百姓享受到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

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8大违法行为

CFDA决定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整治的对象包括8大违法行为。

那么对于这8大违法经营行为,利昂医疗DR厂家的总工程师就带大家来看看理应受到何种惩处呢?

对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来说,直接的两大处罚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前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后者则是CFDA的部门规章。

不过,这俩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在它们之外还有《刑法》。凡是严重到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1、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未办理备案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一款,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二款,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5、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特别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经营无证产品的。

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7、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特别是未对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进行全链条冷链管理的。

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不是所有国产医疗器械都比国外落后

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已经比较庞大。

整体来看,我国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水平依然比较落后,特别是高层次医疗器械市场基本上被国外垄断。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整个产业的底子薄、起步晚,在生产工艺、检验检测、审批监管等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和我们的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也有关。典型的就是招标定价环节存在诸多乱象。

招标的时间也比较乱,有的地方一年招一次,有的地方两年招一次,有的三年五年才招一次,企业难以应对。

医疗器械的招标定价也不统一,同样一个产品在省内各地区的价格不统一;一味的低价政策,先上市的原创产品定价低于后上市的跟进产品,严重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价格制定体系比较僵化,CPI在涨,人力成本也在涨,可招标价格连续几年不做调整;新进来的外省市产品可以定一个新的价格,而本省市原来的产品招标价不动。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内国外产品同质不同价。不是所有国产医疗器械都比国外落后,比如国产DR内窥镜摄像机在质量上几乎没差别,但是进口产品的定价几乎是国产产品的2倍,严重挫伤国产医疗器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医疗器械是国家推动的健康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也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为此建议规范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市场,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出台的招标采购政策,减少招标环节,统一定价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地、及时地调整定价,给企业留出一定利润空间,保证企业良性发展。

洋品牌一家独大的局面一旦形成扭转过来就比较困难。国家应启动重大专项扶持国产医疗器械创新;企业创新也要与国际接轨。对于质量稳定的国产医疗器械,政府部门也应该通过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手段引导提高使用率。医生也要及时推介,作为患者也应逐渐转变思想,并不是所有医疗器械都是进口的好,有些国产产品质优价廉,是值得信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