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觉得在纯粹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于医疗行业而言,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与人力资本投资的不足,社会资源无法自然地达到优配置,即存在较为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此外,起点平等或基本能力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也不可能全然凭借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就产生了政府干预——甚至政府通过公立机构进行直接控制的社会需要。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或考虑,或许还“添加”了一些对于西方发达社会的所谓观察与体验,某些学者便心安理得地提出了医疗行业要由“政府主导”的理论逻辑和政策主张。本文并不打算就这种逻辑和主张展开直接的批评与否定,因为仅就“政府主导”确切含义的界定与厘清,很可能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至于它的提出是否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左右,只能猜测而无法认定,当然也无须猜测和认定。由于医疗服务在本质上属于私人物品,以及政府介入(公立机构)的正当性具有较为明确的范围与边界,即使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仍然需要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

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或作用)在此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由于医疗服务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可分性,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一定的“技术”保证下,均有竞争性地提供这种私人物品的合法权利。显然,竞争权利的充分保障以及(由此)竞争格局的普遍形成,构成市场机制基础性地位的核心内涵与指征。

提供医疗服务的私立机构不排斥以盈利为目标;这些机构既可作为要素投入的买方而展开竞争,又可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卖方而展开竞争(包括价格竞争、质量竞争等);生产要素可以在不同的机构之间自由流动;不存在歧视性地阻碍生产要素或机构进入医疗行业的制度性壁垒;允许并保障自由契约基础上各种行业性协会的合法存在。

在一定的法律制度约束下,公众可以自由获得物品或自由获取利益,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如同竞争性地提供彩电、冰箱等产品或者理发、美容等服务,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一定的“技术”保证下,照样可以竞争性地提供医疗服务。

众所周知,医生之间的“水平”有高低之分,医生的诊治活动也有一定的风险。这样,由权威医生所组成的特定的医师协会,针对同行医生水平的评价(如职称评定)以及医疗意外性质的裁定(如疾病的严重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等),则构成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当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这些医师协会不受医疗行政部门之掌控。

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之间存在着分工与协作。

除医师协会之外,将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变换为同行之间的信息对称的另一制度设计,则是诸如保险公司的“第三方”的引入。由于公众患病的不确定性以及医生诊疗的风险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公众还是医生,均会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以备所需。

总之,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就像是DR厂家之类的医疗行业间,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总会自然形成有利于消除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且,只有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负面效应,才可得以实质性地克服与消除。

面对竞争,本土企业当然不会轻易将市场拱手相让

财政支持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入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及东部贫困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而乡镇卫生院更是被支持。

在我国众多乡镇卫生院中,很大一部分的水平差强人意,个别卫生院还处在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老三件”当家的状态下。乡镇卫生院亟需脱离医疗器械装备水平低下的窘境。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置的提升,将催化医疗器械低端市场的蓬勃发展。

让人人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在城市完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在农村推进新农合,建立起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这是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使得基层医疗市场的巨大潜力得以呈现。许多企业看好低端市场,纷纷把未来的战略向这一领域倾斜。

政府和老百姓关注共同关注的焦点,也就是未来市场的需求点

面对如此巨大的医疗服务需求,利昂医疗表示,而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所配备的医疗设备远不能满足。要实现基层医疗的发展,需要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一起参与。在参与中尽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商业利益也自然能够实现。

令人深思的是,相比跨国企业在低端市场的活跃,拥有地利之便的部分本土企业对此视而不见。与此同时,跨国公司进入这一市场却走着富有地方特色的本土化道路。

事实上,在高层次医疗器械市场,本土企业也显得有些尴尬。但是在低端市场,国内数千家医疗器械企业有低成本等系列优势。在常规设备如医用DR设备、透析设备等领域占据较大份额。然而,随着国际巨头的杀入,原本在低端市场“睡安稳觉”的本土企业也不能高枕无忧了。

跨国企业主要经营高层次医疗器械,在低端市场不太可能有太大的动作,低端市场客户也接受不了他们的价格。而事实上,这只是本土企业对跨国企业的产品和经营思路产生的错觉。

如果本土企业不能在这场竞争中争到一席之地,那么,中国的医疗器械市场将可能被跨国巨头所瓜分。面对竞争,本土企业当然不会轻易将市场拱手相让,争战在所难免。
对此,本土企业反应不一。

虽然我们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但是操作灵活,成本低,有价格上的优势。本土中小型企业要想在肉搏战中占据一席之地,须推动产品创新和营销思路创新,同时,企业也需要一种新的配送思路。

从一定程度上说,在高层次医疗器械市场吃了不少败仗的本土中小型企业,已经不容许自己再失去低端市场这块阵地。

要建立多元化的医疗设备维修保障体系

在医疗机构中,拥有多少种医疗器械,尤其是大型的医疗设备,比如悬吊DRU臂DR;这些医疗器械中,有多少医疗器械适当的维护和保养;有多少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正确的维修;有多少医疗器械因为维护和维修不当,不仅不能发挥他们的作用,还有可能给患者带来伤害。医疗维修产业成为业内关注的一大焦点。

中国的医疗设备维修已经长大成一个产业。。

这个市场容量很大。但大型医疗设备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大型医疗设备的售后服务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这一关把不严,就会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也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因此,良好的大型医疗设备售后服务是保障设备运转的关键,更是健康运营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在这个领域中,令人困惑的问题还不少。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公司的服务通常被认为应该是免费的,从提供维修的配件中赚取价差成为这些公司主要的盈利手段。这样一来,售后服务提供商就变成医疗设备配件销售商,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其服务水准往往低于及格线。

虽然目前医疗设备维修产业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但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保障能力的提高,对医疗设备的需求也必然增加,由此带来的快速发展是必然的趋势。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设备维修市场的监督。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大型医疗设备处于政府强大的质量监管之下,但在售后服务环节,作为医疗设备的质量管理主体却缺乏相应的管理意识和能力,其他部门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空白,而这正是导致我国大型医疗设备质量管理链条断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医疗设备维修机构严格的资格准入门槛,对其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不仅能确保医疗设备的正确使用,更能有力保障患者的生命。

要建立多元化的医疗设备维修保障体系。

一些新的医疗设备保障方式开始出现。例如有的地方出现了医疗设备保险,给医疗设备上保险,一旦出现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的费用。谁能提供高质量、规范化、个性化的医疗设备维修服务,谁就能像利昂医疗一样在这个市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的分析探讨

在医疗器械日常监管过程中,不管是DR厂家还是气腹机厂家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发生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纠正,而行政处罚就是执法人员常用的合法的手段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利昂医疗对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做一分析探讨。

一、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做出的谴责或告诫,它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处罚适用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或从无合法资格企业购进医疗器械、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或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提供虚假临床验证报告的、检测机构参与同检测有关的活动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为了与行政处分中的告诫相区别,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警告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书须指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向本人宣布后送达本人。

二、罚款。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处罚形式。罚款是剥夺当事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其根本目的不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更多地获取财物,而是通过征缴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物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从而实现教育、惩戒的目的。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做到过罚相当,不滥施罚款处罚;在用语上应注意与罚金的区别。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笔者认为,这里的“违法所得”具体包括:1.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货币收益,包括各项成本和利润;2.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实物收益,如以货易货的物物交换所获得的实物,如原料、成品、工具及其他物品;3.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实际存在的债权。

四、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违法活动的货币和违法工具、物品、违禁品等。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责令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处罚形式。

在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2.从事生产、经营已经或可能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医疗器械,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在具体执法中,还需注意其与暂扣许可证的联系与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让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区别在于:1.形式不同。暂扣许可证是因暂时扣留许可证而中止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而责令停产停业是许可证仍在行政相对人手中,只是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而中止了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2.适用范围不同。暂扣许可证不仅适用于固定的还适用流动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行政相对人;而责令停产停业仅适用于固定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六、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即药品监管行政机关撤销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凭证。

七、吊销(撤销)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生产企业生产某种医疗器械的证明文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只有在取得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该产品,并且应依法生产,如果违法生产并且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吊销或撤销产品注册证的行政处罚。

八、撤销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资格。即有该项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

九、撤销检测资格。撤销检测资格,即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

体内有湿气的人一般有如下表现

很多人或许会有这样的体会:每天总是睡不醒,上班打哈欠,上课打瞌睡,成天昏昏欲睡,做事都提不起精神,回家后,立即躺在床上,浑身无力。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利昂医疗告诉你这都是体内湿气惹的祸。体内有湿气的人一般有如下表现:

1、嗜睡贪睡

2、大便溏泻

3、舌苔厚腻

4、腹部肥胖

5、怠惰嗜卧

6、下肢沉重

7、脘腹胀满

8、精力下降

9、情绪抑郁

10、痰多而粘。

俗话说“千寒易除,一湿难去”。那么怎样才能去除体内湿气呢?

1、要经常性运动。运动可以舒缓压力,加速湿气排出体外。现代人动脑多、体力消耗少,加上长期待在密闭空调内,很少流汗,身体调控湿度的能力变差,跑步、健走、游泳、瑜珈等运动,有助气血循环,增加水分代谢。

2、饮食要清淡适量。生活中饮食要适量、均衡饮食。生冷食物、冰品或凉性蔬果,会让肠胃消化吸收功能停滞,不易无限量食用。如生菜沙拉、西瓜、苦瓜等,在烹调时加入葱、姜等,降低蔬菜寒凉性质。

3、避免环境中的潮湿。日常生活减少暴露在潮湿环境中,比如不要直接睡地板;潮湿下雨天减少外出;不要穿潮湿未干的衣服;水分摄取要适量。

4、要定期体检,必要时可以用内窥镜摄像机检查。

近期,急性胰腺炎患者激增,其中大部分与饮食不当、盲目进补有关

近期,急性胰腺炎患者激增,其中大部分与饮食不当、盲目进补有关。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介绍,受到“入秋三分虚,进补正当时”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选择通过“贴秋膘”的方式进补,殊不知如果在短时间内大量进食,易引发消化系统病。近期,科室收治了70多例急性重症胰腺炎住院患者,其中一些患者出现了呼吸、循环等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症状。

本身患有糖尿病、高脂血症的人如果不注意控制血糖和血脂,极易诱发胰腺炎,临床以急性上肚子痛、恶心、呕吐等为特点,有不适及时去诊察,内窥镜摄像机是您的好帮手。轻者以胰腺水肿为主,少数重者会出现胰腺出血坏死,引发腹膜炎和休克,重性胰腺炎患者的死亡率高达百分之30以上。

患有胆结石、胆囊炎等胆道基础病以及血脂高的人群应尽量避免饮酒及过度进食高蛋白、高胆固醇、高热量、重口味的食物,以免造成急性重症胰腺炎。胰腺炎患者在康复后有可能会复发,因此患者出院后应及时调整饮食习惯,多补充蔬菜、水果和薯类,饮食不可过量,少吃海鲜、肥肉和内脏,坚持锻炼,控制体重,降低血脂。

落实《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儿科医疗资源供给

近日,利昂医疗了解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为人民群众提出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特别关注人群,促创新医疗器械,如气腹机等的发展,包括贫困人口和儿童,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各地、各单位也积极探索,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是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和儿童的。

在总结借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儿童白血病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诊疗方案不断完善优化,通过医联体和远程医疗等方式,使儿童白血病同质化水平大幅提升。近10年,儿童白血病5年以上生存率上升近百分之10,总体接近百分之90;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5年无病生存率可达百分之90以上,接近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我国科学家研发的维甲酸联合砷剂方案,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

通过推行单病种定额收费和医保定额支付等措施,有效提高了白血病患儿医疗保障水平。从2017年初到2018年9月,贫困白血病患儿实际报销比例由百分之49提升到百分之81。

落实《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儿科医疗资源供给。

下一步将通过医联体的建设,分级诊疗的推进和远程医疗服务的推进,来进一步提升儿科的医疗服务诊疗能力和水平,以及各地医生的同质化诊疗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儿童医疗服务资源的供给。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按照通知要求梳理改革事项

11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部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例如DR厂家)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以下四方面扎实推进此项改革。

一是统筹推进,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要认真梳理“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等其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的内容,明确任务,统筹部署,协调推进。要通过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尽可能减少或整合现有的审批发证。对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改革举措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

二是简化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要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细化各类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要优化窗口办理程序。负责医疗器械行政事项审批的部门,要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整合业务办理窗口,力争实行集中统一受理,并在门户网站、受理场所公示相关流程和时限要求;要积极探索网上业务办理模式,网上申请,网上审批,一次告知,一次办结。二要压缩审批时限。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步骤,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三要推进在线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行政审批系统,精简材料审核过程,鼓励使用在线核验证照等方式,节约审批成本。及时公开审批进度,方便申请人查询。

三是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要创新监管举措和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于涉及医疗器械质量的审批事项务必严格把关,注意防止出现简化流程、提升服务后降低审批标准现象。要结合“三定”事权划分,明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风险和隐患的排查,压实责任,多措并举提升监管成效。要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督促从业者持续合法合规,守住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底线。

四是部门协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的信用管理制度,将提交虚假材料、违背承诺或取得许可后严重违反许可要求的申请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其申办其他审批事项时予以联合惩戒,并推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发挥社会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让违规失信者受到严惩。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表示通知强调了,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按照通知要求梳理改革事项,制定改革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人,细化服务管理措施,落实审批改革要求。

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完善了适用情形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家药监局积极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取得了良好成效。

利昂医疗的了解,早在2014年2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具有我国发明、技术上具有国内创、国际高水平,并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该程序的实施对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深入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励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鼓励内窥镜摄像机等创新设备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多次开展调研,组织专题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对程序进行研究修改,于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完善了适用情形、细化了申请流程、提升了创新审查的实效性、完善了审查方式和通知形式,并明确对创新医疗器械的许可事项变更优先办理。
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程序设置更为科学,有利于提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效率,为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从药和器械复合方式的角度来看,含药医疗器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近年来,研发人员和申报企业对在医疗器械中加入药的设计日益增加,不仅针对国产医用DR一类的医疗器械,针对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咨询和申报数量也越来越多。本文对该类产品研究资料技术审评中的关注点进行了归纳,供相关人员参考。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对含药医疗器械的监管情况——

含药医疗器械是指已有明确属性界定,按照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来管理的产品,不包括如酒精棉签等,亦不包括所含药为新化学物质的产品(对于新化学物质评价,其考虑因素应更为多)。这类产品属于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牵头进行技术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则注册申报资料转同步进行审评,双方分别完成审评工作并出具审评结论,然后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审评结论后转入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进行行政审批,终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含有药的器械与不含药的器械在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属于不同的注册单元,建议分别进行注册申报。
含药医疗器械的主要类型——

从药和器械复合方式的角度来看,含药医疗器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药作为器械的涂层:如药涂层的体外循环管路、静脉导管、导尿管、补片、医用手套等。

药作为器械的材料组成成分:如药浸渍的静脉导管、脑脊液分流管路等,含有药的骨科/ 口腔科充填材料、敷料、体外生殖产品、医用缝合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