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虽然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滞后,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对市场及其作用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一些政府部门忽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赚钱”的层面,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缺乏深入理解,主动运用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意识不强,甚至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还存在抵触情绪。如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能够将其技术、服务网点和风险管理等优势转化为新农合的经办资源,提高制度效率,这一点获得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肯定。但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难以获得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有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偏见,设置准入障碍。

二是定位不明确。在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边界不清晰,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没有明确界定,这主要表现在社保部门直接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一方面挤占了商业保险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空间,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加重了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制度的公平,降低了体系的运行效率。尤其是社保机构一家包揽基本医疗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基金,容易造成资金混用等财务风险。

三是配套措施还不到位。一是没有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拉动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可靠的政策杠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缺乏医疗基础数据。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都需要基础精算数据。但目前医疗机构、社保部门和商业保险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机制。这一方面加大了商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社会合力,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角度,打破行业和部门利益,建立起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都应处于重要的地位。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广覆盖原则,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推广推进医用DR等基础医疗设备,保证社会公平;商业健康保险遵循自愿配置原则,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明确、界限清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才能紧密衔接,协作,形成整体。根据我国国情实际,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设定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同时应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对于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障需求,属于市场范畴,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社保机构尽快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领域。针对社保机构强制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应明确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社保机构应有序退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逐步承接这项业务。

四是完善和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已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百分之4税前列支的政策,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条件下,落实此项政策,既支持了商业保险发展,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

在促制度之间衔接方面,一是加强基础医疗数据共享,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构建我国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建立稳定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二是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三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促商业保险提供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