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日前,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拟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就修改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2月12日。

两《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改动:

一是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承担药品广告审查职责的部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内窥镜摄像机等)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电子版,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同时,相关证明文件不再需要提交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电子版即可。

三是缩短广告审查时限: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可当场予以备案。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四是将两《办法》中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